现行国家标准《天然石材术语》对石材再结晶硬化处理的定义和解释是:将一些化学专用材料在机械的作用下借助于磨檫时产生的热量,与石材表层的结构和组织产生结合和微流变反应,从而产生质地较为坚硬和光亮的共混结晶层,以提高石材硬度和耐磨度。
石材结晶硬化处理后应达到的效果:
1、结晶硬化后表面镜向光泽度应有较明显的提高。没有磨损的新石材再结晶硬化处理后的光泽度应该超过该石材的国家标准。有磨损失光现象的石材在结晶硬化处理后应出现明显在结晶硬化层。石材表面的光泽度至少提高5-10光泽单位。
2、结晶硬化表面镜向清晰度不应低于有关标准(镜向光泽度在50度以下直接做再结晶硬化处理施工,可不检测镜向光泽度和清晰度)。
3、结晶硬化处理不可改变石材颜色,表面无石材晶硬剂痕迹,无钢丝棉痕迹、磨痕和划伤等,整体干燥、干净、光泽度、清晰度统一。
4、结晶硬化表面应具有一定的防滑性。
5、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并结合我们实际操作经验石材整体研磨及在结晶硬化处理后,花岗石的光泽度应达到85度以上,大理石的光泽度应达到80度以上,微晶石的光泽度应达到85度以上,人造合成石的光泽度应达到75度以上,水磨石的光泽度应达到75度以上,陶瓷砖的光泽度应达到75度以上,特殊石材品种除外。









